結構穩定性是建筑整體安全最重要的控制要素之一,在設計階段就須做好多項把控,對于穩定性不足的結構可進行加固,并進行抗震驗算,具體注意事項如下。
(1)抗震等級、人防等級;
(2)地基處理及地基承載能力,地基基礎設計等級;
(3)原材料質量要求;
(4)雪荷載與風荷載;
(5)地下水類型及標高,基礎防水防滲漏設計;
(6)地基土質類型判定。

(1)分析梁柱及剛接或鉸接的承載體系,根據設計荷載進行審核。
(2)采用現澆梁、柱、樓蓋結構時建筑結構整體性能較好,抗震能力較高;如采用預制裝配式設計,須重點強化預制構件拼裝節點部位的質量與連接性能,并根據抗震、防水要求進行比對。

(1)對框架梁、柱箍筋間距進行合理優化,根據梁柱抗震等級的不同對箍筋加密區的最小箍筋直徑和最大箍筋間距進行分類布置。
(2)結合材料特性,對結構基礎設計等級、砌體結構質量控制進行審核,結合地基土類型對結構設計的合理性進行審核。

(1)根據構件厚度和長度的比值,設計穩定性強的構件保證鋼構件的穩定性及強度能達到標準。
(2)設計時對整體建筑物盡量采取對稱布置,避免重心過于偏移。
(3)如構件在整體結構失效前發生屈曲,則須通過鋼構件的屈曲強度增加構件整體承載力。
(1)采用增大截面加固法或約束加固法時,確;炷翉姸鹊燃壊坏陀贑10。
(2)采用粘鋼加固法或粘貼纖維復合加固法時,混凝土強度等級應不低于 C15。
(3)采用預應力加固法時,混凝土強度等級應不低于C30。
(4)懸挑結構采用植筋技術進行構件連接時,植入構件的混凝土強度等級應不低于C25。
(5)砌體結構加固時,須現場檢測確定被加固墻體的砂漿強度等級不低于M5。
(6)外加混凝土構造柱、圈梁等提高結構整體性加固措施時,須確定砂漿強度等級不低于M5。

(1)結合地震作用、重力代表值、地震影響系數、地震作用效應組合等情況,對建筑進行抗震驗算,根據設防烈度進行審核,同時還需審核整體建筑是否滿足原有使用功能。
(2)對于僅進行抗震加固或局部改造的建筑可不進行抗震變形驗算,如進行了加層改造,則必須進行抗震變形驗算。
(3)對于結構加固后設計使用年限不超過25年的建筑,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可按規范規定值的0.85倍取值。
(4)加固后的結構剛度和重力代表值變化分別小于10%和5%時,可不計入地震作用變化的影響;如改變了原有結構體系,則必須按加固后的實際情況進行結構整體抗震復核計算。